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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城水罚决字〔2025〕第6号)

发布日期: 2025-10-30 发布机构: 城区水务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水决字〔2025〕第6

晋城市城区西上庄街道办事处焦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140502MF3555874R              

负责人:刘国平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上庄街道焦山村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4日对你单位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有一眼自备井且持有取水许可证(编号D140502G2022-0016),取水用途明确为生活用水,但你单位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擅自改变取水用途,有偿供水于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和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用于施工工人生活用水,累计取水量26449.1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电子发票)、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鉴于你单位转供水量主要临时用于建筑工人生活用水,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本机关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通过山西政府非税收入网上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村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城区水务局

         202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