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水罚决字〔2025〕第5号
晋城德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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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孟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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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5年8月5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起至今擅自取用地表水103.08万方,用于城市绿化和洒水降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电子发票)、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鉴于你公司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高度配合,主动整改,积极补缴水资源税,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违法行为对水资源管理秩序造成的不良影响。为体现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理性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通过山西政府非税收入网上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城区水务局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