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水罚决字〔2025〕第3号
晋城市元泉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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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李天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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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5年8月13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2022年1月至2025年5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47.28万立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电子发票)、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鉴于你公司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错误,积极配合我单位调查取证,态度良好,社会危害程度较轻,根据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水规发〔2022〕5号)文件要求,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通过山西政府非税收入网上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城区水务局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