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水罚决字〔2024〕第2号
晋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111201454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杨杨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瑞丰路690号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7日对你(单位)超许可取水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2021年、2022年、2023年均超出取水许可证编号(B140525S2021-0013)所批准的年度取水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取水台账、情况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鉴于你(单位)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错误,积极改正,配合我单位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水规发〔2022〕5号)文件要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通过山西政府非税收入网上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晋城市城区水务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