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水罚决字〔2024〕第1号
晋城新沐湾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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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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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取证影像、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鉴于你(单位)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错误,积极改正,配合我单位调查取证,根据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将自备井取水口给予封闭;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通过山西政府非税收入网上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晋城市城区水务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