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的元旦贺词中提到我们都在努力奔跑,我们都是追梦人。
梦想每个人都有,梦想每个人都在追,调解人也不例外。面对凶险,敢于奋不顾身;面对谩骂,能够坦然置之;面对误解,总是一笑泯之,奔跑只为和谐,守护、谋取平安。作为调解员梦之队的一员,我们走过了“雄关漫道真如铁”的昨天,跨出“人间正道是沧桑”的今天,我们在为梦坚守着……
其实在很久很久以前,我国就已经有调解制度的存在。孔子曾说过:“礼之用,和为贵”,孟子也曾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可见我国自古以来就十分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追求“和为贵”,“内睦者家道昌,外睦者人事济”这样的良好社会和谐风尚。
西周时期,在《周礼》六官中,地官系统就是关于“调人掌可民之难而谐和之”这样的记载,可见在那时就已经有专人负责纠纷的调解、维护社会秩序这样的工作了。秦汉时间及以后,地方实行郡县制,乡、亭设置“蔷夫”一职,专门负责民间纠纷调解。唐代民间纠纷由坊正、村正、里正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才可以到县衙起诉。元代时期调解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广泛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是元代诉讼的一大特色。明代时期也有在乡一级设置“申明亭”推举当地德高望重的老人,运用法律和乡规民约主持调解民事纠纷。到了民国时,也在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中规定:设置调解委员会。
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经过了一系列的历史演变,经久不衰。也正是这样,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支持。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政治、社会生活中的作用。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的规定人民调解制度及工作方法的法律,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走上法治化道路。
人民调解就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诉讼的调解形式、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项伟大创举,也是我国一项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有自己独特的组织形式,完整的工作原则、制度、程序,严格的工作纪律,方便灵活、形式多样的工作方法。因此,许多国家把人民调解誉为“东方经验”。人民调解工作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认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能够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能够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能够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人民群众可以直接参加管理和社会公共事务,同时,还能够起到党和政府以及审判机关的助手作用。
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决定了我们必须面对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解群众之困,排群众之忧,这是我们调解工作的主要目标:
一,调解工作要用心调解,用心首先从倾听开始,通过倾听架起一座通往当事人心灵的桥梁;
二,积极劝导矛盾双方换位思考,使其能发现自身过错,为化解纠纷矛盾创造主动条件;
三,找准病根,对症下药把依法调解与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情、理、法的统一;
四,依据矛盾纠纷争执的交点,攻心为上让当事人双方都能做出让步,便与和解,使矛盾纠纷化解;
五,坚定为民情怀并与民共情,人民调解员应始终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到工作中去,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在调解过程中要带着感情去化解矛盾纠纷,让当事人感受到真心实意的帮助,从而建立起信任关系;
六,准确把握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法治性和社会性,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情理法相结合以及系统治理的原则;
七,解决思想问题与实际问题相结合,在满足各自利益的基础上寻求平衡点,并进行道德上的说教和思想开导。
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说到底就是调解工作,是深入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社会稳定赢得民心民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只要我们在调解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心为人民服务,人民调解工作会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很好的威望,人民调解组织在基层就能更好地解决纠纷。
在“八五”普法期,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调解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引导群众尊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使全体公民自觉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扎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激化”,力争给每个当事人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和交代,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凭着对工作的执着对百姓的热情,无悔奉献于基层工作,更无悔于做一名合格的基层人民调解员,真正做群众的“贴心人”和“守护者”,使人民调解工作有力的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