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我通过全省统一招考进入沁水县人民法院,先后担任书记员、代理审判员。2019年9月,我来到了晋城市城区司法局,负责西上庄司法所的工作,单位和岗位变了,但司法为民的初心始终未变。
司法所工作职能多达九项,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社区矫正,在工作中需要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筑牢平安晋城“防火墙”。在这里,我想通过“用心”、“依法”、“温情”这三个词来阐释这几年来我的社区矫正工作经历和心得体会。
用 心
众所周知,社区矫正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纪律性都很强的业务工作。虽然我所学的是法学专业,但想要更好地做好做实社区矫正工作,还是需要用心,用心学习,用心倾听,用心管理和教育。
无论是学习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还是日常监管管理和教育帮扶,抑或是实地查访,都需要用心做好。要用心在繁琐的工作流程中归纳总结,在复杂的报表数据中分析研判,在典型的工作案例中提炼方法。
当有新人入矫时,要通过首次报到谈话,与社区矫正对象用心交流,详细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生活状况、思想认识及认罪悔罪态度等,进而在脑海中对该名社区矫正对象今后的矫正措施、方法有初步的计划,并以此制定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方案,做到一人一矫正方案,绝不雷同。
从社区矫正对象第一天报到入矫,到矫正期满解矫,这段时间可能是几个月,也可能是几年。通过上级检查及司法所自查自纠所发现的问题不难看出,绝大多数错误都是由于粗心大意、不用心所致,因此想要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不出缺漏、不出问题,必须用心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依 法
自202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是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的一部法律。这部法律强调要坚持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相结合,对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和职责,社区矫正对象的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和终止,以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做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
几乎每一天,我都会登录山西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查看社区矫正对象的签到情况、有无定位异常和越界报警情况,抽查社区矫正对象活动轨迹、人机分离情况,确保不出现脱管、漏管现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和《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工作流程,依法开展日常监管、教育帮扶、公益服务、实地查访和心理辅导等工作,对于违反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训诫、警告等相应处罚。
温 情
“法不容情,法外有情”,社区矫正应当因人施矫、宽严相济,注重人性化矫正。想要监管好社区矫正对象,严格地依法办事就行,但如果想要让社区矫正对象“矫得好”,就需要温情。何谓温情,就是有温度、有感情。
我所一名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辖区租房居住。我清楚地记得入矫当天,他和妻子都来到了所里,陈述他们每天的工作是到周边县区进村入户砍伐回收零星树木,然后将木材变卖,进而挣取差价。按照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仅能在城区范围内活动,这就导致高某某不能去周边县区工作。说及此事,高某某的妻子便哭了起来。
了解到高某某的具体情况后,由于高某某无就职企业,无法提供具体证明。经请示上级,我们分别对高某某本人及其妻子、邻居、房东及木材回收厂做了相应的询问笔录,核实情况后,依法为高某某办理了经常跨市县审批手续,让高某某可以安心工作。
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帮扶活动,强化教育引导,让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中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引导其理性看待生活困境,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培养其自信心,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这样就事半功倍地起到了社区矫正实效,提升了矫正效果。
通过这几年的工作,我深知,社区矫正工作任重而道远,唯有不忘初心、满怀热情、恪尽职守、勤勉工作,方能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用责任完成不平凡的使命,用行动维护辖区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