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肉“两证一票”“红黑榜”管理制度是市场监管部门为规范生鲜肉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权益,加强对生鲜肉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管,推进肉类产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生鲜肉安全水平而建立的一种监管制度。
一、核心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依法监管、公开公正、惩戒失信、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红榜”激励优质单位,“黑榜”警示问题单位,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优化市场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生鲜肉经营者食品安全整体水平。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晋城市城区内从事生鲜肉加工、经营的各类市场主体。
三、评定标准
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媒体暗访、群众举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生鲜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并将结果纳入“红黑榜”评比范围并公示曝光。
(一)满足下列情形的生鲜肉生产经营单位,纳入“红榜”名单。
1.资质证照:依法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公示等相关资质证照,且证件在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肉类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无超范围经营情况;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便于消费者监督。
2.进货查验:建立健全严格的生鲜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鲜肉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肉类食品进货渠道正规,能提供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确保肉类来源可追溯。
3.经营管理: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肉类食品陈列摆放整齐,分类分区明确,有明显的标识,与非食品区域保持适当距离;在店内或摊位前明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或肉品屠宰溯源查询码;向学校、幼儿园、经营单位等销售生鲜肉时,积极主动、真实地提供加盖本市场主体印章的“两证一票”。
4.社会责任: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公益宣传活动,主动向消费者普及肉类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诚实守信,无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口碑和示范引领作用;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未受到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满足下列情形的生鲜肉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榜”名单。
1.资质证照: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照,擅自从事肉类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相关资质证照;超出许可范围从事肉类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
2.进货渠道:未建立肉类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记录不完整、不真实;采购来源不明的肉类食品,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导致肉类来源无法追溯;与无资质或信誉不良的肉类供应商合作,多次出现供货质量问题仍未整改。
3.质量安全:生产加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存在严重的交叉污染风险,设施陈旧老化,卫生条件恶劣;在肉类食品储存过程中,未按要求配备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或设施设备损坏未及时维修更换,导致肉类食品变质、腐败;经监管部门抽检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肉类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有害物质超标等问题,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
4.经营管理:经营场所环境脏乱差,肉类食品随意堆放,未分类分区摆放,与非食品区域混放;未能向学校、幼儿园、经营单位等提供加盖本市场主体印章的“两证一票”。
5.违法违规行为:在生鲜肉加工、销售过程中,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故意销售过期、变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肉类食品;拒绝、阻挠、干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案件调查等工作;因肉类食品安全问题受到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或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四、评定程序
1. 信息收集: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处理、媒体曝光、部门通报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肉类食品经营主体的相关信息,建立信息档案。
2. 初步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红黑榜评定标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梳理分析,组织相关人员对肉类食品经营主体进行实地核查,初步确定红黑榜建议名单。
3. 审核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将初步确定的红黑榜候选名单提交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红黑榜名单在市场监管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当地主流媒体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动态管理
1. 红榜动态管理:对列入红榜的肉类食品经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查。如在复查中发现不再符合红榜评定标准的,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其红榜资格,并在原公示平台发布撤销公告。
2. 黑榜动态管理:对列入黑榜的肉类食品经营主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经市场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可从黑榜名单中移除;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继续保留在黑榜名单,并依法依规加大处罚力度。
本制度由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