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某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系夫妻关系。自2016年2月起,A公司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4月,A公司停止为黄某缴费。同年7月,黄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自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拖欠的工资。
黄某主张,自己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社保费缴纳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自己自2016年开始在A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双方约定工资8000元/月,朱某每月通过微信向其转账支付工资,但自2019年1月起欠薪。
A公司则认为,黄某与朱某是夫妻关系,A公司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非基于劳动关系。黄某从未在A公司上过班。朱某每月支付给黄某的金钱是抚养婚生子女的生活费而非工资,这笔费用并未登记在A公司的工资表中。因此,A公司与黄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欠薪行为。朱某与黄某之间的金钱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争议焦点
A公司为黄某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是否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驳回了黄某的请求。
案例评析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确实是实践中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参照依据,但不是绝对的定案依据。
本案中,黄某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系夫妻关系。在这一情形下,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更应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出发,审查是否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黄某的“工资”并未登记在A公司的工资表中,黄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向A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关于微信转账收入,黄某与朱某系夫妻关系,有金钱往来实属正常,无证据证明此转账收入即为A公司支付的工资。综上所述,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马丹艳 浙江省永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本文转载自: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