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要通知!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调整!

发布日期: 2023-12-07 发布机构: 城区人社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联合发布
关于做好2023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点击图片查看通知详情)

通知明确

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
达到640元


通知从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巩固提升待遇水平
扎实推进参保扩面等十个方面
增强居民医保保障能力
努力解除群众看病就医后顾之忧

具体有哪些重要内容
小编帮您划重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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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确定筹资标准方面


通知要求,按中央和我省财政补助政策,一般县中央财政负担60%,省和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20%;享受西部政策的县中央财政负担80%,省和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10%,市县两级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一般县中央补助384元、省补助128元、市县两级补助不低于128元;享受西部政策的县中央补助512元、省补助 64元、市县两级补助不低于64元。市县财政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应于9月15日前拨付到位
2023年预收2024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380元。
各市要统筹安排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根据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统筹考虑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确保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不降低。

巩固提升待遇水平方面


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
2023年9月1日起,参保居民在孕期因妊娠合并症、习惯性流产、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妊娠晚期出血、宫外孕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2023年9月1日起,“两病”参保患者使用我省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均可按规定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2024年起,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提高至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