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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男女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根据不同年龄细分为:
1.参保人在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不用缴费,自制度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参保人在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参保人在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男女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根据不同年龄细分为:
1.2021年1月1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省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待遇。有补缴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丧葬补助金:
从2026年1月起,山西省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给予丧葬补助,发放丧葬补助金(死亡时间距首次缴费时间不足1年的不享受丧葬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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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领取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市按照标准全额支付。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参保居民,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在领取待遇时,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一年,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1元,鼓励长缴多得。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增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二)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出口补)和集体补助(出口补)组成,支付终身。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
政府补贴(出口补):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有关部门认定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每人每月再提高当年度规定 金额(与低保、特困群体待遇不同时享受)。
集体补助(出口补):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补助,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自行研究确定。
(三)丧葬补助金:按补助对象死亡时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乘以12个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