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全市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逐年提高,并取得显著成效。为认真贯 彻落实《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 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晋农计财发〔2021〕8号)要求, 进一步提升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水平,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现就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一)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积 极推动当地政府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各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市场监管、生 态环境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修改完善工作方案,明确 细化职责分工,并及时报请当地政府审批。推动形成网格化管理、 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积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给予支持 和指导,协调推动无害化处理用地、税收优惠、农机购置补贴等 相关配套政策落地。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解决无害化处理企业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畜禽养殖场户作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要切 实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要求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和 无害化处理场对病死畜禽进行集中收集处理。无害化处理场作 为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的经营主体,要认真执行疫病 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记录和报告病死 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提高收集、暂存、运输、处理以及病原 检测设施设备建设标准,强化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
无害化处理场要定期对收集处理的病死畜禽进行非洲猪 瘟、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检测,发现阳性要立即报
告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 无害化处理场,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处理,所
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二、 健全无害化处理机制
(一)优化无害化处理体系布局和建设
“十三五”期间,我市规划布局的六个县级区域性病死畜禽 无害化处理场,已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营。为进一步健全病死畜禽 无害化处理体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 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谋划,对收集和暂存体系不 完善的县(市、区),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布局病死畜禽收集 点和暂存点建设方案,要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的原则, 合理配套建设收集站点,以适宜区域范围内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推动建立健全集中收集处理体系。要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
依法关闭存在动物防疫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无害化处理场。
(二)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建有县级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的五个县(市),应 全部实行集中收集处理。城区因辖区养殖量较少,未建设病死畜
禽无害化处理场,但应按“就近处理”的原则,委托泽州县的病
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代为集中处理。
特殊情况需跨县域转运病死畜禽的,应当报市农业农村局同 意、并按照规划的路线直接转运至本市毗邻县(市)的病死畜禽
无害化处理场;不得在转运途中开厢,不准卸载、加载病死畜禽。
自今年8月1日起,全市原则上全部取消深埋、化尸窖、堆 肥等处理方式,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不污染环境。对于个别边 远山区因交通不便,暂不具备集中收集处理的,经县级农业农村 部门现场考察确认,可使用其它符合要求的方式处理。各县(市、 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建 立收集转运机制,完善应急预案,确保从暂存、收集、运输、处
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
三、 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一)明确补助对象:
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实 行集中处理病死畜禽的收集、转运、处理等环节实施者予以补助, 各环节补助比例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但应优先确保病死
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的正常运营。
(二)分类确定补助标准
1. 自今年8月1日起,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分 档补助,10千克及以上体重生猪按80元/头补助,体重不足的
(包括死胎、胎衣、木乃伊)可多头折算够10千克体重生猪后按上述标准补助。
2.牛羊禽等其他畜种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继续按 照《晋城市畜牧兽医局晋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晋城市病死牛 羊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市牧医发〔2018〕52号)规定执行。
(三)加强财政经费保障
1.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分 担落实。其中,省财政统筹省级以上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切块下 达的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市级按照省里的资金使用计划下达 各县(市、区)使用。对于省级以上补助资金补助后的不足部分, 凡由县级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集中收集处理的,由市、县财政按 1:1 的比例配套补齐;非县级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集中收集处理 的,全部由县级落实。市级以上财政补助经费下达后,各县(市、 区)应在一个月内将补助经费给付到位,切实减轻无害化处理企业资金压力,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正常运行。
2.牛羊禽等其他畜种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资金补助方式、补 助资金负担比例,仍按《晋城市畜牧兽医局晋城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晋城市病死牛羊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晋 市牧医发〔2018〕52 号)规定执行,今后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加强台账管理
畜禽养殖场(户)、相关贩运人员或单位要按规定建立病死(害)畜禽死亡、委托送交处理或自行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场 要建立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入场接收、处理以及处理后产物流 向等台账,并留存影像资料。对病死猪、牛、羊等病死畜要有清 点头数和计重记录。对病死家禽和家畜死胎、胎衣、木乃伊等要有计重记录。
(五)强化数据统计与报送。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每月应对辖区病死畜禽收集、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送市 农业农村局,同时抄送县级财政部门。市农业农村局每半年对全 市的病死畜禽处理情况进行一次综合统计与评估,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四、 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各县(市、区)要创新监管方式,以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 理企业、贩运人员和单位、屠宰企业为重点,完善畜禽死亡报告、 定点收集、核实登记等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向当地无害化 处理场派驻官方兽医,不断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无害化处理 监管信息系统,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视频监控设备,推动实 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开展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运输 车辆病原检测,落实生物安全防控措施。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使 用监管,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支持扩大畜禽保险覆盖面,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 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拓宽病死畜禽 无害化处理支持渠道。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 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