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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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国家对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给予救助供养的一项社会救助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对于确认为特困人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组织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档次(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
具体供养标准为
1.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城市集中12324元/人/年,农村集中11790元/人/年。
2.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城市分散12324元/人/年,农村分散10224元/人/年。
3.集中供养护理补贴:全自理215元/人/月、半自理538元/人/月、全失能1075元/人/月。
4.分散供养护理补贴:全自理100元/人/月、半自理200元/人/月、全失能300元/人/月。
(一)申报条件:
具有城区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申报流程:
第一步:困难群众申请,由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步:镇(街道)受理,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三步:镇(街道)组织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镇(街道)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启动调查工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同时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第四步:镇(街道)审核确认,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第五步:公开公示,及时将批准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个人通过镇(街道)、村(社区)固定的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
第六步:资金发放,特困供养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特困供养救助金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等级为一级视力残疾人。
(二)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
2.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3.开办或投资企业、从事个体工商等经营性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4.拥有或承租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5.故意隐瞒家庭人口信息、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一)可享受价格临时补贴;
(二)可享受电力等相关部门价格减免等优惠政策;
(三)可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四)在校学生可享受教育部门的教育救助政策;
(五)住房困难人员可享受住房保障部门的住房救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