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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政策解读(第十期)收养政策

发布日期: 2025-12-01 发布机构: 城区民政局

民政政策解读(第十期):


    民政工作与民生息息相关、紧系民心,是社会建设中具有兜底性和基础性的工作,也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举措。城区民政局、城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系列民政政策解读。第十期将为您详细解读收养政策,快来看看吧!


收养应该满足什么条件?

申请收养都需要提供些什么?

一起来看看


民政政策解读(十)


一、受理条件

(一)哪些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哪些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三)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和“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申请材料


(一)收养人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收养人提供本人结婚证、生育情况证明,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
6.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二)孤儿监护人送养的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儿童福利机构作为监护人的,提供儿童福利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
2、孤儿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4、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5、送养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6、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统一送养的书面意见。
(三)儿童福利机构送养的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1、儿童福利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4、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证明;
5、儿童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四)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的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1、送养人及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2、送养人双方重病、重残、在狱服刑相关证明;
3、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生父母与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
5、送养人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五)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间进行收养的,送养人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未成年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3、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4、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5、送养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