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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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政策(三)
临时救助政策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性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一般情况下,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救助一次。
急难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一次性给予2000—10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本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
1、特困人员(含散居孤儿)按个人负担费用的100%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按个人负担费用的80%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
3、其他对象按个人负担费用的30%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
救助资金2000元以下由镇(街道)直接救助,超过2000元的由区民政局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程序: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镇(街道)受理后在村(社区)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对象,符合镇(街道)救助标准的,由镇(街道)直接审批予以救助;超过镇(街道)救助标准的,由区民政局审批予以救助。
紧急程序: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镇(街道)可简化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环节,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后置审批”,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待急难情况缓解后,按程序要求10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资料。对遭遇急难事件的申请对象,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镇(街道)或区民政局实施临时救助。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农商银行银行卡复印件;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签署的家庭经济核对授权书、收入证明等材料;
4、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事件的,需提供现场图片等资料,交通部门出具的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保险公司理赔单等资料;
5、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特殊困难的情况,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6、因患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复印件、医保结算单、医疗票据及各类保险报单据;
7、患重大疾病,不能手术治疗或经手术治疗后仍需长期服用药物维持生命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需提供诊治医生出具的药物处方、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医疗票据及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后的单据等;
8、因教育费用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录取通知书或在校证明、学校当年收费票据。
1、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
2、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工伤事故、酗酒、赌博、吸毒、自杀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3、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导致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4、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