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晋民发〔2025〕3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要求,发挥好中央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好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群体,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
本通知所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主要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年龄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为准)。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原则上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
各地应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的总体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原则上,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含老年人护理补贴等)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补助程序
(一)能力评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及时组织开展评估。
(二)提交材料并审核。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相关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同时对申请对象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老年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同时确定补助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补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发放补助。补助金从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服务对象本人账户。
(四)退出机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老年人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资金的同时,应当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四、机构管理
(一)机构要求。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且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养老机构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由系统推送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二)机构公示。县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选择适合的养老机构。鼓励有条件的民营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
(三)绩效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对象满意度、日常抽查检查、服务质量监测等。各地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绩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绩效补贴从中央财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具体发放金额和发放时间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五、资金分配
(一)分配方式。省级采取因素法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考虑需求因素和财力因素。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虑各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数量等,财力因素主要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
(二)绩效考核。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评价,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对工作效果明显、救助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市县,将在下一年度救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激励;对工作进展较慢、救助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审计监管等发现问题较多的市县,将视情况扣减下一年度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指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省级民政每年将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县级开展的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认定、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各市民政局要在每季度末向省民政厅报送本辖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社会事务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
(二)强化监督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分账管理。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对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市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真实、审批程序规范,资金支付合规,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对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三)做好服务保障。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
(四)加强制度衔接。各地要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统筹做好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养老服务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以及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025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