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民政局

2024年1月1日起,山西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发布日期: 2024-01-05 发布机构: 城区民政局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34号)要求,进一步健全山西省高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增进高龄老年人福祉,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为山西省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一、发放对象
具有山西省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年龄以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二、津贴标准
按照“量力而行,稳步提高”的原则,高龄津贴标准由各市、县(市、区)自行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发放管理
(一)确定对象。首次享受,依托各地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建立高龄老年人管理档案,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形成发放对象名单,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生成津贴发放对象花名册。之后,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发放对象。
(二)发放方式。高龄津贴纳入惠民惠农“一卡通”管理,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发放时间。高龄津贴原则上按月发放,达到年龄条件的当月享受津贴。发放对象去世或户籍迁出的次月停止发放。
四、资金保障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财政负担,省、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五、省级补助
省级补助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即按上年发放人数和补助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再根据实际发放人数与市县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省级补助标准为:
  • 80周岁(含)到89周岁(含):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70元,非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10元
  • 90周岁(含)到99周岁(含):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70元,非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30元
  • 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补助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