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1个事业单位(参公):晋城市城区民营经济服务中心
晋城市城区民营经济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第一条 根据区委编委《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城编字〔2021〕3号)以及《关于区民营经济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城编字〔2021〕3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晋城市城区民营经济服务中心负责全区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事务性机构,由区民营经济局管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
第三条 区民营经济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对民营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协助提出扶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
(三)贯彻执行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产业政策,协助拟定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调整;负责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上级财政相关扶持资金的使用,做好有关项目资金的推荐申报工作。 (四)完善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监测与评价体系,监测、分析、研判民营经济、中小企业运行态势,提出对策和建议;协助编制并组织实施民营经济、中小企业近期发展调控目标和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五)服务和推动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改革、改组、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及融资服务工作,引导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挂牌上市协调服务工作;配合做好企业诚信建设;协调改善民营经济、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帮助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积极化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六)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方针政策;服务和推动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开发及创业创新孵化基地建设;建立完善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撑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为中小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研发合作基地提供服务,推动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七)协助完成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以及人才引进和服务工作;协调推动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外事、外经、外贸、外资引进有关工作;组织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以及产品展销展览等活动。
(八)负责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完善优化服务事项,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和协调解决;规范为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济提供服务的有关中介组织(机构)的相关工作,推动各类公益性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协调落实民营经济、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份额的有关工作。 (九)协助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协调和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公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
(十)指导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思路,帮助研究和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十一)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区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 ,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订本区域的墙改实施细则;圆满完成省、市、区墙改领导组下达的墙体革新与建筑节能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二)完成区民营经济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区民营经济服务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财务融资股)。组织协调中心日常工作。负责中心文电会务、政务公开、信息宣传、机要保密、安全应急、值班管理、建议提案办理、对外联络、信息化建设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中心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人员出国(境)、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协助提出促进民营经济、中小企业融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融资服务体系;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支持企业推进诚信建设;组织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推介活动;推动中小企业股改、上市,支持混改等工作;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及重点。
(二)政策法规股。组织宣传促进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协助提出有关扶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建议;建立中小企业负担调查、权益保护和维权投诉机制;承担依法服务事项的协调、管理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协助制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建设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培育服务队伍;推动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和中小微企业服务站建设;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和协调解决等工作;负责国家、省、市级公共示范平台的指导推荐工作。
(三)技术开发股。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开展产学研合作,为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研发合作基地提供服务;推动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承担中小微企业人才培训工作;协助做好高级非公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审核报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推动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以及产品展销展览等活动。
(四)经济监测股。负责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工作,调查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措施;协助拟定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调控年度发展计划和目标;负责推动投资、重点项目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提出和实施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措施;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鼓励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协调调动社会资源,激发双创活力;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孵化基地建设;培树各类创业创新典型。
(五)安全环保股。配合抓好中小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 区民营经济服务中心财政拨款事业编制2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晋城市城区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