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营经济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政策法规股)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宣传、机要保密、安全应急、值班管理、建议提案办理、对外联络、信息化建设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人员出国(境)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起草全区民营经济相关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扶持民营经济、改革与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建议;对各类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监督、检查,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负责民营经济、社会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收集、整理、宣传和推广各类惠企政策措施;负责协调指导中小企业服务工作和处理民营企业投诉事项,促进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二)发展促进股(运行监测股、安全环保股)
研究提出民营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目标; 负责民营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新业态的开发应用工作。承担“专精特新”企业培育管理工作;组织民营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制订并实施民营企业人才培育年度计划,协调指导全区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提升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产业政策,指导和推进民营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制订并实施民营企业成长计划,建立联系企业帮扶机制;拟订民营经济产业集聚规划布局,负责全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培育指导、规划发展、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指导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等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民营经济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发布和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工作;承担民营经济领域深化改革工作。
做好监管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环保节能、环境监测等工作,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组织工作。
(三)金融促进股(融资财务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区金融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协调解决地方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金融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提出改善金融业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制定并组织落实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加强政府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协调机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民营企业融资促进工作,指导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牵头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金融稳定。承担区金融工作领导组和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的日常工作。
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区级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财政性资金安排使用工作;协调市、省、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推进民营企业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五条 区民营经济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区民营经济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晋城市城区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