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民营经济局

关于《晋城市城区市场主体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2-20 发布机构: 城区民营经济局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营商环境,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压力,规范、高效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区民营经济经济局牵头起草了《晋城市城区市场主体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4年2月20日至2月26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2月26日18时前,向区民营经济局反映。

    联系电话:6998091


晋城市城区市场主体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着力解决我区市场主体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防止和化解市场主体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市场主体按时归还到期贷款,以获得流动资金续贷支持,促进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结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55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应急周转资金,是指由区政府主导设立,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且金融机构保证足额续贷的市场主体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短期资金。

第三条  应急周转资金适用于市场主体流动资金贷款转贷续贷的临时周转,不适用于项目贷款、表外融资等业务。

第四条  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公益运作、周转使用、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 区金融办(区民营经济局)负责对我区应急周转资金实施全面监督管理,筛选承办主体,拟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方案,明确准入标准,制定支持目录,建立内控制度,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应具备应急周转资金管理能力,负责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为市场主体融资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七条  区级应急周转资金筹集规模暂定为8000万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主体需求可适时调整。应急周转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封闭运行、滚动使用。严禁挪用、借用、超范围使用资金。

第八条 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与合作银行就开展市场主体转贷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理调度应急周转资金。

第九条 应急周转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决定终止。终止后的资金返还区财政。

第十条  应急周转资金实行有偿服务,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日,日息按0.2‰计算。除占用费外,应急周转资金使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收入列支限用于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性开支,原则上不超每年资金占用费收入的20%。

第十二条  应急周转资金的占用费收入结余、专户存储孳生的利息结余转增应急周转资金。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十三条  借用应急周转资金的市场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在我区依法纳税且工商证件齐全。

(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征信不良记录,拥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无征信不良记录。

(四)市场主体确实存在转贷续贷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贷续贷并同意给予续贷。

第十四条  下列市场主体原则上不得申报使用应急周转资金:

(一)列入环保关停及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履行还款责任、拖欠资金占用费的。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

第十五条  申请

(一)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填写《市场主体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申请表》递交合作银行,提出使用还贷续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

(二)银行接受

合作银行对市场主体的申请进行审查,同意续贷后,需在市场主体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在《市场主体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并提供下列资料:

1、同意续贷有效文件(需注明还贷后发放不低于还款额的新贷款)。

2、即将到期的市场主体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正在办理续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4、市场主体征信系统记录证明。

5、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审核

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收到银行《市场主体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申请表》后,对市场主体的诚信状况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使用应急周转资金额度,明确还款日期、使用期限、占用费标准,与贷款银行和市场主体签署《市场主体应急周转资金协议书》(三方协议书)。同时收集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

(三)企业法人征信证明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征信证明。

(四)市场主体纳税证明。

(五)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公司章程。

(七)市场主体的银行开立账户通知书。

(八)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  发放  

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与市场主体签署《借款合同》。根据《借款合同》和《三方协议书》有关规定,办理具体资金划转的财务手续并及时通知合作银行与市场主体。合作银行应在收到应急周转资金后5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最长不得超过20日。

第十八条  归还。经市场主体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或者监督市场主体将续贷资金足额划转至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指定账户,归还应急周转资金。与市场主体结算占用费。

第十九条  资料归档。应急周转资金收回后,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四章  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承办主体是应急周转资金风险控制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应急周转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掌握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状况,及时监测预警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资金风险。承办主体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按月向区金融办报送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重要事项,自觉接受区金融办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金融办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市金融办报告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按季报送季度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按年度报送全年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应急周转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区金融办牵头做好相关审计报告整改落实组织推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续贷业务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管理,按金融机构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续贷流程跟踪督导。区金融办、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和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续贷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改变资金用途的借款市场主体,要提前收回资金,及时化解风险。对借款人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等违约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符合续贷条件的,合作银行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因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应急周转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由合作银行承担应急周转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应急周转资金风险拨备制度,按资金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业务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不可抗力风险损失。风险准备金累计金额达到实缴到位应急周转资金规模的20%后,可暂不再计提。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