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交通运输局
事故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了预防交通运输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交通部确定的“三关一监督”安全管理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晋城市城区范围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含危货)、汽车修理厂、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运输重大事故与运输管理机构、运输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等挂钩。
第四条 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措施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等责任造成运输重大事故的,建议当地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法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运输重大事故指一次交通运输事故死亡3人以上(《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6),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运输生产事故。
第五条 区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运输经营者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齐抓共管。其责任如下:
(一)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的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运用好智能视频监控和主动预警装置,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及时预警和处置车辆运行的不安全状态和驾驶员的不安全行为。督促运输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交通运输经营者的责任:负责制定并落实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并落实责任制;加强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和维护,做好车辆“三检”工作;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尤其是驾驶员的教育;强化企业经营管理,实行公车经营;签订安全管理合同,违者按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组织安全管理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
(三)客运站的责任:负责源头运输安全生产监督,落实管理制度和措施;按照营运客车的载客定额发售车票和检票;做好“三品”检查工作;对进站客车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例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
(四)从业人员的责任:遵守交通规则和各项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开超员、超载、超速车,不酒后驾车,不开带病车;做好行车中的车辆检查;不在站外发车和揽客上车;不检超员票,不售超员票;履行化学危险品押运员的职责。
第六条 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未履行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作如下处理:
(一)取消当年文明单位评比。
(二)建议当地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给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任警告处分;给予分管主任行政记过处分。
(三)建议当地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给予经营资质把关不严、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规定发证、从业人员不具备资格发放从业资格证、源头管理失职、渎职的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具体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
第七条 交通运输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移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建议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
(二)同时取消企业新增运输经营权投标资格二年、取消该班次经营权、取消当年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三)同时建议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视事故情节,给予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交通部门直属运输企业)警告、行政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被刑事处罚或撤职的,不得再担任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四)属安全、技术管理、以包代管、安全教育不到位、安排驾驶员与要求不符、安排驾驶员疲劳驾驶、超员行驶问题,建议本单位给予部门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具体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分。
第八条 客运站出现重大事故或未履行源头安全生产职责造成后果的,移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建议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客运站停业整顿。
(二)同时取消客运站当年文明单位评比资格、客运站级别降低一个等级、降低客运代理费收取标准。
(三)同时建议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分别给予客运站站长和主管站长行政记过、记大过、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被刑事处罚或撤职的,不得再担任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
(四)属“三品”检查、售超员票、检超员票问题,建议客运站给予值班站长降级处分;给予当班站务员开除公职处分。属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上岗、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规定、客车超员出站等问题,建议客运站给予值班站长降级处分;给予当班站务员开除公职处分。
第九条 客、货车驾驶员、乘务员,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等,在重大运输事故中负50%以上责任的,建议本单位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运输事故的从业人员,由当地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其从业资格证,取消其运输从业资格,今后不准再进入运输市场从事交通运输服务。
第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必须在四小时之内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安全措施落实、从业人员、经济损失和采取措施等情况进行调查,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将事故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