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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交通运输局 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

发布日期: 2026-07-27 发布机构: 城区交通运输局

晋城市城区交通运输局

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各级督查工作,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结合我区道路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项督查由区交通局或者有关股室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一至二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组织。

第三条  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

(三)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四)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指事故情况:

(五)国家及省、市、区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每次专项督查的重点内容根据国家及省、市、区的部署,结合本股室本行业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  专项督查应当制订详细的督查方案,明确督查

目标、督查时间、督查形式、督查内容和督查要求。

第五条  专项督查应当由具有经验丰富的人员实施,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并明确督查人员的工作职责。督查工作开始前应当组织督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六条  专项督查应做好督查记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移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对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问题的要书面抄送有关部门跟踪督办。

被督查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向组织督查的人民政府或部门书面报告。

第七条  督查结束后,督查组织单位要认真做好总结、通报工作,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督查结果,对于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提请区交通局挂牌督办。

第八条  督查组织单位应妥善保管相关文书、重要资料。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