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交通运输局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辖区内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和其他与交通运输有关的单位与个人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保障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交通运输局要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和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