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
各相关股室及城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城区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经局党组同意修订了《晋城市城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股室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城区交通运输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晋城市交通局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区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的股室(以下简称有关股室)应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股室、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股室举报。
有关股室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股室处理的,应当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帐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公告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五)生产经营单位接到有关股室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有关股室。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拈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股室应当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二)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股室对企业上报和帮扶指导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对企业制定的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备案。
(三)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股室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主要领导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确定由本股室挂牌督办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隐患。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或需要协调多个股室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请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召开会议,提出由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挂牌督办,并指定责任股室跟踪督促整改。
(四)有关股室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工作人员,定期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督查,帮扶指导中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经营单位认真整改。
第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有关股室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0日前向有关股室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有关股室在下一季度15日内,应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区政府报告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有关股室应当每季度总结本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向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一)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股室帮扶指导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公示。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排查或帮扶指导中发现的3日内进行公示。
(二)交通运输行业各有关股室应及时将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原则上每季度公告一次。
(三)有关股室、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公开重大事故的治理情况。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内设机构和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企业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单位应向督办单位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股室应当在1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企业或责令停止使用的大型设施设备核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依法予以关闭。
(四)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有关股室验收合格后,有关股室应及时摘牌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帐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按照《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各相关股室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按照《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晋城市城区交通运输局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及受理机构明细
晋城市城区交通运输局
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及受理机构明细
一、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举报电话:12328
受理机构:区交通运输局法制办
责任人:张晓波
二、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举报电话:0356—2088518(公路交通基础设施)
受理机构: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股(公路交通基础设施)
责任人:王飞(公路交通基础设施)
三、公路养护管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举报电话:0356—2085516(公路养护管理)
受理机构:区交通运输局路管股(公路养护管理)
责任人:翟舒雷(公路养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