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联合帮扶指导制度》的通知
各相关股室及城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城区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经局党组同意修订了《晋城市城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联合帮扶指导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城区交通运输局
安全生产联合帮扶指导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帮扶指导力度,提高工作效率,严厉打击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股室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联合帮扶指导协调机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联合帮扶指导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各个相关职能股室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联合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
(二)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依法处置的违法行为;
(三)局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统一研究、部署的安全生产联合行动。
第四条 依照法定职责界定为牵头单位的股室具体负责联合帮扶指导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联合帮扶指导应当制订联合帮扶指导实施方案,明确帮扶指导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参与股室等事项。
第六条 联合帮扶指导的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帮扶指导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帮扶指导行动时,由牵头单位提出联合帮扶指导行动方案,协调有关股室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帮扶指导力量难以纠正、制止、发现的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可提前5日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有关股室,并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帮扶指导行动时,牵头单位应及时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制订联合帮扶指导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相关股室要积极配合联合帮扶指导牵头股室的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帮扶指导。
第八条 参加联合帮扶指导的股室要指派具有工作经验、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帮扶指导。
第九条 安全生产联合帮扶指导工作阶段性结束后,联合帮扶指导牵头单位要将联合帮扶指导情况及时报告区交通局并抄报区交通局安委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