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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6-15 发布机构: 城区交通运输局

晋城市城区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相关股室及城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为认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城区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经局党组同意修订了《晋城市城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股室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城区交通运输局

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统一负责全区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的管理。

公路路管股、综运股城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分别负责所管理行业领域“黑名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一的,纳入 “黑名单”

 (一)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2人及以上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职业危害隐患不及时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或有证据证明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录入、申报过程故意弄虚作假;

(三)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或发生暴力抗法行为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隐瞒不报、慌报或迟报,或事故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五)无安全生产许可征照或超越安全生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经营被查实的;

(六)安全生产许可中提供虚假申报或虚假评价报告的;

(七)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交通运输有关法律行为,应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九)符合纳入上级管理部门管理“黑名单”条件的。

第四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第五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交通运输管理各股室(以下统称信息采集部门)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每条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非法违反行为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事故隐患还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交换。交通运输管理各股室负责汇总本行业采集的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逐级上报至对应的市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机构。

(四)信息移出。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向原信息采集股室提供情况说明。

其中受到责令期限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信息采集股室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移出申请,经原信息采集股室组织验收合格、符合规定后方能移出。

第六条 信息采集股室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逐级上报。

各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交通运输管理各股室应当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帮扶指导频次,信息采集股室应每季度对其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责任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第八条 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交通运输管理各股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