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交通运输局
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可,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结合我区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城区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股室、下属事业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维修企业、驾培机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人开展的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工作。
第三条 工作原则
警示约谈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注重实效、惩教结合、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一般警示约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一般警示约谈:
1. 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被上级通报批评或督查发现突出问题的;
2.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同类隐患反复出现、逾期未整改的;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演练、隐患台账等基础工作不规范的;
4. 安全生产考核排名靠后,工作推进明显滞后的;
5. 其他需要警示约谈的一般情形。
第五条 重点约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重点约谈:
1.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险情;
2.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 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或重要安全信息的;
4. 上级挂牌督办、专项督查、明察暗访发现严重问题的;
5.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6. 其他需要重点约谈的严重情形。
第六条 约谈组织
1. 警示约谈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局安委办具体牵头组织实施;
2. 一般约谈由局分管领导主持;重点约谈由局主要领导主持;
3. 约谈参与人员包括局相关股室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及相关专家。
第七条 约谈程序
1. 约谈通知:约谈前由局安委办下达约谈通知,明确约谈对象、时间、地点、事由及需准备的材料;紧急情况可口头通知,事后补正。
2. 材料准备:被约谈单位需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包括问题原因、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落实等内容。
3. 约谈实施:
(1)主持人通报约谈事由、指出存在问题、讲明政策要求;
(2)被约谈单位汇报情况、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方案;
(3)约谈组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要求、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4)被约谈单位作出表态承诺。
第八条 整改落实
被约谈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约谈要求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局安委办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第九条 跟踪督办
局安委办对整改情况实行闭环管理,全程跟踪督办,必要时开展现场复核验收;对整改不到位、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第十条 结果应用
1. 约谈及整改情况纳入单位及个人安全生产考核、评先评优重要依据;
2. 约谈记录归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作为行业监管、帮扶指导、资质管理的重要参考;
3. 对约谈后仍不整改、整改不力或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依法采取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城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