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有效实施,及时发现和解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区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是指对局属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区法律、法规授权的或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统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股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并在法制工作机构的基础上建立专(兼)职人员组成的执法监督队伍。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从事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两种。检查方式分自检和抽检,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进行。
局属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条 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二)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是否使用不具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
(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是否有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规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现象,是否按规定进行报送备案;
(四)本单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是否明确具体,执法依据、办事程序、管理制度是否实行了公示制;
(五)是否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在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具体行政行为有无不合法或明显不当;
(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申诉、举报等是否有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或无故拖延现象;
(七)是否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对执法人员是否擅自规定罚没款指标,将罚没款收入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
(八)是否有不及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或判决、裁定的现象;
(九)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内容
(一)是否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合法、有效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二)是否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三)是否服装规范、标志齐全、举止端庄、态度和蔼;
(四)是否有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五)是否有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行为及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现象和行为;
(六)是否有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是否有隐瞒、伪造证据和对提出申请、申诉、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行为;
(八)其他违法违纪现象。
第九条 对执法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责令予以取缔;
(二)对执法单位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责令改正;
(三)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四)执法单位超越职权的,责令予以纠正;
(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