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促进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交通运输局下属各单位。
第三条 区交通运输局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局长是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研究制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办法和措施。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交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全系统的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系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
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五)组织和领导本系统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督促制定整治、监控措施并加以实施;对政府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六)落实全系统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加强目标考核,建立约束机制;加强正面引导,建立荣誉和经济的激励机制。
(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基础投入和安全监管投入。
(八)系统内发生事故时,按规定时限上报并启动交通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同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出事故现场。
第五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局长是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管的责任人,在局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全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二)指导协调全局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检查、督促交通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三)定期主持召开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各单位的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五)系统内发生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负责安全工作的(科)室负责人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出事故现场。
第六条 其他副局长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区交通运输局下属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行业单位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落实上级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单位)的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明确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
(六)本部门(单位)生产安全发生事故时,按规定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事故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或其他负责人出事故现场。
第八条 部门(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抓好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部门(单位)的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受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
(三)组织本部门(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业务股(室、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重要活动。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
(五)本部门(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赴事故现场,具体组织应急救援、事故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报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排其他副职领导出事故现场。
第九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组织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分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二)及时参加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积极组织研究和协调处理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所涉及的有关问题。
(三)具体组织、参加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重要活动。
(四)组织分管的业务科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责令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五)检查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目标的运行情况。
(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赴事故现场,具体组织应急救援、事故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报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排其他副职领导出事故现场。
(八)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2018年3月设立)、应急管理部第11号令)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述职检查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依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责任。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