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科)室、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断〔2021〕2号,以下简称《细则》)、《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7〕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及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现就建立(或完善)我单位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股(科)室、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要充分认识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重要意义,将建立完善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制度,严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政革、推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以高度的责任担当切实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到位。
二、夯实审查责任。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局机关各股(科)室、中心分别负责拟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细则》《意见》要求进行自我审查,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严格杜绝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对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成员股(科)室、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其他股(科)室、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
三、明确审查范围。本单位出台或者负责起草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下列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本单位负责起草的区政府相关文件草案;
(二)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单位和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
(四)本单位制定的“一事一议” 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请示和批复;
(五)本单位制定出台的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
四、规范审查工作。各股(科)室、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细则》明确的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1),在办理发文时应当说明是否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落实责任科室和责任人(附件1-2)。对需要审查而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附件1-2),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表作为出台政策措施的必要说明材料,随其他材料一并呈报本部门领导。政策措施出台后与办文材料一并存档备查。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及资料纳入本部门公文办理流程。
各股(科)室、中心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相关部门不属于利害关系人范围。
五、加强专业支持。各股(科)室、中心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局政策法规股的意见。政策法规股依据《细则》《意见》《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建议。
对征求政策法规股意见的,各股(科)室、中心应当在政策措施呈报本单位领导前至少七个工作日,向政策法规股提交书面征求意见函、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初步审查结论及其他相关材料。政策法规股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可以延长至七个工作日。
各股(科)室、中心对政策法规股提出的意见、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报请本单位领导签批政策措施时作出书面说明。
六、做好信息汇总。政策法规股每年将自身开展政策
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汇总,于当年11月25日前报送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联络员对本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