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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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2-22 发布机构: 城区教育局

各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二)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三)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见附件。

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中小学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学校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可追溯形式征求学生家长意愿并做好存档工作。严禁学校和教师以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收费、摊派或捐资。

(二)非营利原则。中小学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家长监督。

三、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审批权限。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制定,各市、县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不得将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不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按省级规定执行。

(二)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将经省政府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等相关内容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官网、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使用情况、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三)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支出必须单独核算。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收取代收费时应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3〕2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