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区全员核酸检测
物资流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储备企业:
《晋城市城区全员核酸检测物资流转暂行办法》已经制定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晋城市城区全员核酸检测物资流转暂行办法》
晋城市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晋城市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2021年9月8日
晋城市城区全员核酸检测物资流转
暂 行 办 法
为了加强城区全员核酸检测物资管理,有效促进储备物资适时轮换和及时调拨,确保财政资金有效使用,根据《晋城市医药物资流转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员核酸检测物资流转是指为了应对城区新冠肺炎疫情,根据政府或部门指令,无偿或有偿调拨储备全员核酸检测物资的行为。
第二条 区工信局要及时将全员核酸物资储备信息与各职能单位共享,供相关部门及时掌握物资储备数量、有效期、轮换及调拨等信息。
第三条 区工信局提出需要流转全员核酸检测物资计划并函告区卫体局,由区卫体局根据城区实际情况及要求进行无偿或有偿调拨使用。
第四条 承担储备任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全员核酸检测物资流转,储备企业对于有偿调拨出去的全员核酸检测物资要根据储备目录及时采购补齐。
第五条 区卫体局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物资流转情况,适时调整全区全员核酸检测物资储备目录。
第六条 对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全员核酸检测物资损失,由承担储备的企业自行承担。对于不宜进行市场流通的物资过期失效后,由区工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实行定期销毁。过期失效包括销毁费用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 探索建立重点关键部门代储全员核酸检测物资,战时及时使用全员核酸检测物资试行机制。
第八条 全员核酸检测物资储备流转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将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员核酸检测物资储备涉及的相关部门和承担全员核酸检测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晋城市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1年9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