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说明(篇二)

发布日期: 2023-09-28 发布机构: 城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说明(篇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共设八章五十九条,主要内容包含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需要说明的问题如下:

(一)界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适用范围

鉴于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全市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局限性,《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分为城市化管理区域和农村地区,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区别城市化管理区域和农村地区各方面的不同,具体实施范围由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条例(草案)》第四条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标准,明确了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实行“四分类标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垃圾和其它垃圾。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单独分类。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可以由县(市、)民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

(三)关于部门职责问题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为系统性工作,需要多部门共同努力和配合才能有效推动。因市、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不同,为便于统一用语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因此,《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指导督促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商务、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四)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模式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是基于四分类基础上,根据不同生活垃圾的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处理方式及对环境的影响,分别进行投放、、输处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不落地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和混投。

(五)赋予劝阻和拒绝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权利

分类收集、运输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为了督促责任区内生活垃圾投放人自觉履行源头分类、分类投放的义务,督促责任人落实分类归集的责任。《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赋予了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及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工作人员劝阻不按规定分类交付生活垃圾的权利;赋予了部分责任人对不按规定分类交付生活垃圾的拒收权利,以及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报告的权利和义务。

(六)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分类处理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末端环节,也是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的价值体现。当前,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虽有一定的规模,但尚不能满足全市域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集中处理需要。随着我市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投入运营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的加快建设,《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方式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处理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

(七)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且参照省内外先进地市立法经验,设立了7条处罚条款,对建设单位未同步配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生活垃圾投放单位和个人以及投放管理人的责任、收运单位以及处理单位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力求处罚既起到教育震慑作用,又不违背上位法,并切合实际,具有可执行力。